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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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人員任用法§28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涉及刑事及停職、復職、免職事項]的討論與評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2 款(現為第1 項第4 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現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人員因涉貪污之消極任用資格研析的討論與評價
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在一定情形下,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亦即成立犯罪並經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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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員虛報出差貪瀆弊案的討論與評價
5.劉○○雖經法院判決予以「緩刑」,鎮公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公務人員」規定,陳報上級將涉案人予以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釋字第127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的討論與評價
理由書 · 1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者,一經判決確定即不得為公務人員,此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明定,雖同時諭知緩刑但確定判決之效力並未喪失,當時即應免除其職務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人員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效力問題之探討的討論與評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 條. 第4 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任用為公. 務人員。故若被付懲戒人既因貪污行為經判. 刑確定,參酌該款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犯瀆職罪者得否再任公務員發文機關的討論與評價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為公務人員。復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以下均以釋.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立法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條文 ...的討論與評價
此即現行公務人員犯貪污罪縱獲免刑判決,仍應予免職且不得再任公務人員,亦為司法實務所採。 三、依法,受免刑判決者無須如受緩刑判決可能設有負擔(刑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員犯貪污罪即應免職?的討論與評價
公務人員 犯貪污罪,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犯他罪,刑期執行完畢始被發覺者,均仍應予免職。
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怪哉﹗公務員A錢免刑不罰卻上訴求改判緩刑的討論與評價
溫姓公務員被控貪污案,一、二審認為他自首、詐領差旅費上萬元等理由,判處最輕的免刑,不用關、不用罰金,但他卻堅持上訴,要求改判較重的緩刑, ...